当前位置:首页 >公司动态 >濮阳一人将房屋转让给同学并支付约定房款 却发现门锁已被更换
更新时间: 2023-01-18
6月8日,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,原、被告双方系同学关系,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,经承办法官悉心调解,矛盾化解。2016年9月11日,王某将其按揭购买的一处房屋转让给刘某,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,约定由刘某支付王某房款10万元,剩余**由刘某进行偿还,刘某按照约定给付王某10万元房款,王某将其房屋买卖合同、交款凭证、房屋钥匙等交付给刘某,房屋未办理过户。当刘某准备点击打开链接进**屋装修时,发现房门打不开,门锁已被更换,刘某寻找王某及家人多次协商无果,将王某告上法庭,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。承办法官根据原告刘某提供的住址找到被告王某的父亲,被告王某的父亲坚称并没有卖房子,承办法官耐心向其讲述基本案情和有关法律规定,被告王某的父亲代签相关法律文书,并同意劝说被告王某出庭应诉。
开庭当天,被告王某和其父亲均来到法庭,鉴于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系同学关系,承办法官未着急组织庭审,将原、被告双方分开做调解工作,倾听各方当事人的诉求。被告王某承认收款10万元的事实,原告刘某称自己已经为该房屋偿还部分**并缴纳物业管理费。经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原告刘某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,被告王某分期分批返还购房款及损失共计15万元。被告王某父亲表示,被告王某无固定收入,自己将帮他一起偿还房款,履行调解协议,6月11日代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履行**批款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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