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河网讯 3月25日,记者自濮阳县工商局了解到,濮阳县消费者张先生日前向濮阳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申诉,称其在2013年4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2013年10月交房,但一直到2014年3月才交房,并让张先生交3100元天然气接口费,否则就不交钥匙。张先生与该开发公司多次协商均无结果,万般无奈,向12315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点击打开链接。
濮阳县城关工商所接到转办后,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查。经调查,张先生投诉情况属实,当即组织调解。该房地产公司表示原来合同签订的2013年10月份交房是预估期,合同还约定如到期不能交房,给予90个自然日的延期,延期到期后没有按照约定交房,公司愿意承担责任。
经工商部门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: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张先生逾期违约金1300元,双方继续履行合同;天然气初装费根据双方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约定由买受人承担,待买受人开通时缴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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